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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8博天堂百年歷程之一

    2017-09-2060795次
          1907-2007年,918博天堂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歷史上的第一個百年。
           回眸百年,雖歷經清末朝、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三個歷史時期,918博天堂曆久不衰,始終引領着中國水泥工業發展的歷史潮流。
           百年918博天堂,見證了中國水泥工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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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裏,為力求客觀真實的反映918博天堂百年的歷史軌跡,筆者根據有關918博天堂百年的歷史檔案資料,編寫成《918博天堂百年歷程》系列介紹資料,以饗廣大關心愛護和為918博天堂百年輝煌篇章奮鬥貢獻過的人們。
    918博天堂百年歷程之一
    湖北水泥廠創辦與啟新接管控制(1907-1937)
    公司辦公室  李盛華
     
          1907年(清光緒三十三年),清政府官招商辦的湖北水泥廠,是918博天堂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湖北水泥廠是近代中國開辦最早的水泥廠之一。
          清朝由於歷經兩次鴉片戰爭之敗,深受外國列強的瘋狂掠奪,國家白銀大量外流。清政府在光緒年間提出由國人自修鐵路,此議一出,各省極力響應。
           時任湖廣總督的張之洞,作為「洋務運動」的推動者,在湖北已經創辦了漢陽鐵廠、湖北槍炮廠的機器工業。張之洞以為,修建鐵路,必需大量的鐵軌、枕木和水 泥,枕木。以當時條件,鐵軌可由漢陽鐵廠生產,而水泥則需進口。但湖北有條件辦廠製造。在其創辦漢陽鐵廠之時即1894年(光緒二十年),曾將采自大冶黃 荊山的礦樣寄至德國,托出使大臣經過德國化學家「疊次考驗精詳」,得出「大冶黃荊山的礦石乃是生產水泥的石灰石最佳原料」的結論。1901年(清光緒二十 七年)、1905年(清光緒三十一年),張之洞兩度議及開辦水泥廠之事。在其《奏請商辦湖北水泥廠並委總辦片》中指出:「各省舉辦鐵路所用材料,以鋼軌、 枕木、水泥為大宗。鋼軌可取之漢陽鐵廠,枕木、水泥尚須購自外洋,中國森林之學未講,枕木之利,一時難以收回。水泥一項,外國謂之:塞門德土。凡築路、造 橋、建廠等事,均所必需。以中國之銀,易外國之土,受虧孰甚」。張之洞因此認為,以大冶黃荊山之石灰石礦的上等質地,棄之不用,甚為可惜。如乘國家修建鐵 路之急需,辦廠生產水泥,外可挽白銀之失,內可使本省受益,況大冶濱臨長江,運輸非常便利。
          其時,湖北政府的財力已難以官辦水泥廠。於是,張之洞決定采官督商辦體制。遂以湖廣總督府的名義,於1907年初出示招商,招攬資財殷實的中國人商辦水泥 廠。為表明積極支持的態度,張之洞在招商告示中聲明:辦廠資本不足,可由官方借款進行籌備,待商股募集後,再陸續歸還。企業盈虧,均歸商家,官方不再牽 涉,而且享受減稅、免稅和在湖北境內專利十五年的待遇。為了避免外國人染指,張之洞對商辦湖北水泥廠明確要求:「惟此項工業,只可華商附股,斷不准召集外 國人股本,致滋糾葛,是為至要」。
          1907年2月,浙江杭州人氏、福建清華實業公司總經理程祖福呈文湖廣總督府應招。程祖福,字聽彝,曾任福建存記道、任吉林省官銀號駐滬分號的總辦等官 職。後辭官從商,創辦清華實業公司,數年經營,頗有成效。程祖福根據當時國內僅有唐山一家水泥廠的情況,看好市場前景,認為商辦水泥廠有利可圖。
          同年7月,張之洞批准程祖福的福建清華實業公司商辦湖北水泥廠,並差委程祖福擔任湖北水泥廠總辦,明確廠中一切事務,均由商家自行決定處理。與此同時,張 之洞將商辦湖北水泥廠有關減免稅和在湖北境內專利十五年等優惠辦法奏清朝廷批准。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初四,清政府農工商部就此事會同郵傳部上 奏光緒皇並慈禧太后,奏曰:「運銷水泥,自應遵照稅務處所議,確係鐵路所需材料,准暫援案免稅,如非鐵路所用,仍完正稅一道。如此分別辦理,似於稅課路工 兩有裨益。除所請專利一節,應俟臣部專利章程。奏奉,允准施行」。光緒帝朱批「依議,欽此」。
           1908年,程祖福邀林述慶等七人在上海設立湖北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籌集成本銀三十萬兩,專為辦理水泥廠之用」。 4月22日,公司在清政府農工商部註冊登記,註冊資本為庫平紋銀150萬兩。公司設於上海英租界內。
           程祖福派人到大冶勘測廠址,選定為大冶黃石港明家嘴(現為黃石袁倉煤礦),其鄰靠長江,惟廠區面積狹小。並在上海購得德國二手水泥設備,組織建築營造廠赴鄂施工。經過近兩年時間的建設,湖北水泥廠於1909年5月2日建成投產。
          清宣統年間,湖北水泥廠股分有限公司發行了。刊印了「奏准商辦」和「湖北水泥廠股分有限公司」的字樣,並且加蓋有紅色的「湖北水泥廠關防」和大冶 湖北水泥廠總理程祖福的個人印章。「湖北水泥廠股分有限公司」背面刊有簡明章程共九條,第一條註明「無論整股零股,君唯華人自購,不附洋股」;第二條 為「共分四種:零,每張庫平紋銀十兩;整,每張庫平紋銀百兩;十,每張庫平紋銀千兩;百,每張庫平紋銀萬兩;如購十零股,即填給一整 ,以歸簡易,再多類推」;第三條為「分為最優、優先二等,以十五萬兩為最優股,其餘皆優先股」;其餘幾條對股銀的收儲及的發放、的分紅和 抵押、的轉讓和遺失等情均作出明確的規定。                                               
          湖北水泥廠創辦之初,公司實際籌到股本僅42萬兩,尚不足建廠所需的一半。為籌資程祖福不得不四處奔走。經湖廣總督府批准,1908年2-10月,湖北官 銀號先後三次借予程祖福庫平銀共13萬兩。1910年、1911年,因資金困難,程祖福又先後向日本三菱公司借款72萬日元。同時,程祖福變賣自己在上海 「張園」等私產以解燃眉。
          湖北水泥廠使用「寶塔牌」商標。由於水泥質量優良,清政府農工商部在1910年(清宣統二年)選送參加南洋勸業會展覽,「寶塔牌」水泥分獲頭等金、銀獎牌各1枚。
           湖北水泥廠的興建,打破了唐山啟新洋灰公司獨霸中原水泥市場的局面,也開創了湖北水泥工業的歷史。在湖北水泥廠開辦之初,啟新洋灰公司總理周學熙就托人到滬遊說合併之事,但遭程祖福謝絕。
    民國初期,陷入嚴重債務危機的湖北水泥廠,在多方利益博弈中,被迫讓渡經營管理權。
           辛亥革命爆發後,武漢周邊戰事激烈,時局動盪,市面蕭條。湖北水泥廠無法正常生產。至1912年,公司各方債款此時已達200萬元以上,根本無力償還。陷 於嚴重債務危機的湖北水泥廠,引起了日本三菱公司的興趣。「洋務運動」以來,日商一直希望在中國開辦水泥廠,但受阻於清朝政府反對而未能如願。為實現成為 湖北水泥廠唯一的債權人,從而最終獲得產權的企圖,三菱公司在1912年5月在上海與程祖福達成協議,同意湖北公司暫緩還款。同年11月,三菱公司又主動 提出,可以再借巨款給湖北公司,幫助其還清其他債權人的債務,條件是工廠必須交由三菱公司管理。被程祖福當即拒絕。後程祖福隨即籌得8.6萬元,償付三菱 公司第二期借款的本息。然而三菱公司不接受這筆還款,反到推翻前約,要求湖北公司一次還清所有債款,否則交出工廠管理權。程祖福聘請律師與之交涉,三菱公 司不與理會,而是直接向湖北省政府提出了查封工廠的要求。
           對於三菱公司的要求,湖北省政府起初是婉拒,並發文要求湖北公司與三菱公司協商解決。到1913年3月,三菱公司第四期借款到期,湖北公司仍不能還款。3 月4日,三菱公司隨即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立即查封湖北水泥廠。當月23日,日本駐漢領事到湖北省政府詢究此案,限湖北公司兩日內還清欠款,否則要求政府 立即查封工廠。同月,吉林官銀號也致電湖北省政府,要求湖北公司還債。迫於案情和日方壓力,湖北省政府在1913年3月25日派員赴大冶查封了湖北水泥 廠。
           查封湖北水泥廠一事導致社會輿論譁然,對政府封廠多有不滿。面對社會輿論,湖北都督黎元洪頗感壓力,專門致電北京政府臨時大總統袁世凱說明封廠之故。封廠 後數月間程祖福仍未籌到還債的錢。謀產之心未死的三菱公司遂步步緊逼,一方面公開登報,自行宣佈拍賣湖北水泥廠的資產;一方面暗中行賄湖北省實業司官員, 開設日華公司,欲假其手買下工廠資產。
          在此期間,最為關心湖北水泥廠產權易手的,應該是啟新洋灰公司。在當時,中國內地除唐山廠和湖北廠外,尚無第三家水泥廠。而湖北廠位置優越,設 備先進,生產規模與唐山廠相當,其產品供應南方地區尤其是長江中下游市場十分便利。啟新明白,如果湖北廠落入他人之手,尤其是落入日商之手,日後都會成為 啟新公司的競爭對手。而啟新公司控制了湖北廠,就可以獨步中國水泥市場。
          啟新公司覬覦湖北廠由來已久。1911年辛亥革命後,啟新公司總理周學熙得知湖北水泥廠入不敷出,難以為繼,親自出馬在上海面晤程祖福,提出湖北廠歸併啟 新公司。這一次,程祖福因湖北公司處境艱難,同意與啟新協商。因出讓湖北廠的價格懸殊過大,雙方協商未果。1913年3月,在三菱公司起訴湖北公司後,周 學熙指使吉林官銀號向程祖福逼債,為爭奪湖北廠資產埋下伏筆。在三菱公司兇狠出招威逼程祖福就範之時,周學熙不失時機,通過吉林官銀號向程祖福推薦北洋保 商銀行,提出由保商銀行貸款幫助程祖福償還所有債務。
           程祖福知道,北洋保商銀行是前清政府為天津華商清理積欠洋商債款而設立的,與外商交道素有經驗;況吉林官銀號也是湖北公司的主要債權人,接受保商銀行貸款 不但可清償三菱公司債款,也可清償吉林官銀號的債款。然而,程祖福並不知道周學熙在吉林官銀號及保商銀行後面所扮演的角色。在當時情況下,由於沒有更好的 選擇,為工廠不致落入日商之手,程祖福同意以公司資財作為抵押品,並將湖北水泥廠經營權託管,獲得保商銀行20年長期貸款。之後,湖北公司用貸款償還了所 欠債務。至此,湖北水泥廠股份有限公司名存實亡,已無權管理湖北水泥廠了。
           在程祖福與保商銀行達成協議後,盡悉協議內容的啟新洋灰公司,認為獲取湖北水泥廠的機會終於到來。公司董事會商議利用該協議中「所載一切權利可自由讓渡與 中國人」的條款,決定成立華豐興業社,由其出面與保商銀行談判湖北水泥廠經營權讓渡事宜。啟新公司董事會決定由公司協理王錫彤等七名股東組成華豐興業社董 事會。經華豐興業社與保商銀行協商,由該社即啟新公司出資140萬元,在1914年4月11日正式獲得湖北水泥廠的經營權。
    湖北水泥廠,1914年更改廠名,其後至1937年,由啟新公司控制生產經營。
           啟新公司控制湖北水泥廠後,將其改名為華記湖北水泥廠。湖北廠在啟新公司掌控下,不僅擺脫了債務的困擾,而且獲得了技術改造的投入和成熟的管理技術,生產經營進入較為平順的時期。
           至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前,華記湖北水泥廠只是充當啟新公司南方生產基地的角色,發展處於停滯狀態。在這24年中,該廠經營可分為兩個階段:即從1914年至 1920年,是湖北廠根據啟新的戰略需要,配合啟新主導中國水泥市場的階段;自1921年至1937年,是湖北廠服從啟新利益需要,被迫限制經營並陷入虧 損的階段。
           1934年10月,華記湖北水泥廠更名為「啟新華記水泥廠」。1940年因欠啟新公司1000多萬元的債務無力償還,其產權最終被法院判給啟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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